核心要点
- PDP8实施计划启动,2030年太阳能+风电新增40GW。DPPA私人线路直供+屋顶太阳能自发自用合法化。EV电池制造享10% CIT优惠15年+4免9减半。五维风险防控和投资架构设计
- 越南DPPA直接购电协议有几种模式?:两种:模式一(物理DPPA)通过私人线路直供,电价自由协商,不经过EVN电网——最具商业吸引力;模式二(虚拟DPPA)通过EVN电网+金融CfD差价合约。私人线……
- 越南屋顶太阳能有什么最新政策?:2025年第135号法令: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合法化,余电上网比例不超过20%,上网电价约为EVN平均批发电价的70%。免于办理发电许可证。企业所得税优惠——投……
一、河内的能源革命:PDP8实施计划正式启动
2026年5月,越南工贸部(MOIT)正式发布了《第八次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实施计划(2026-2030年)》(PDP8 Implementation Plan 2026-2030),标志着越南从"规划制定"阶段正式进入"项目落地"阶段。PDP8是越南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能源转型规划,总装机目标到2030年达150GW,其中可再生能源占比从2025年的约27%提升至2030年的45-50%。
关键目标分解(2026-2030年):太阳能新增装机21.6GW(含屋顶光伏7.3GW)、风电新增装机18GW(含陆上风电12GW+近海风电6GW)、LNG燃气发电新增装机22.4GW、2030年停止新建煤电。
与此同时,越南EV电动汽车产业在VinFast的带动下迅速崛起。2026年6月,越南政府发布了第XX/2026/ND-CP号法令,为EV产业链(电池制造、充电基础设施、整车组装)提供空前的投资激励。
对于中资能源和汽车企业,越南是可再生能源和EV产业链双向布局的最佳目的地之一。作为熟悉越南法律实务的越南律师余驰宇,本文将从项目开发、投资架构、环评合规和PPA谈判四个维度进行全面解析。
二、太阳能:从FIT到DPPA直接购电的历史性转变
(一)FIT时代的终结
2017-2020年的FIT(Feed-in-Tariff,固定电价)政策成就了越南太阳能的第一轮爆发——累计装机从几乎为零飙升至约16.5GW。但FIT于2020年12月31日后未再续期。
2021年以来,过渡期项目的电价谈判进展极为缓慢。MOIT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3月,仍有约3.8GW的过渡期太阳能项目未取得最终电价批准。
教训:政策依赖风险是越南可再生能源投资的首要风险。中资企业进入越南市场应锁定PPA而非依赖未来政策——越南律师余驰宇反复强调。
(二)DPPA直接购电机制——游戏规则改变者
2024年7月,越南政府发布了第80/2024/ND-CP号法令,确立了DPPA(Direct Power Purchase Agreement,直接购电协议)机制。2025年12月,MOIT发布了DPPA实施细则(Circular No. XX/2025/TT-BCT)。
DPPA的两种模式:
模式一(物理DPPA——通过私人线路):
- 发电方通过专用线路(Private Line)直接向用电方供电
- 不经过EVN(越南国家电力公司)电网
- 电价由双方自由协商——突破FIT和EVN标配PPA
- 适用场景:工业园区内太阳能+工厂屋顶、相邻工业地块之间的直连供电
模式二(虚拟DPPA——通过EVN电网):
- 发电方将电力注入EVN电网,用电方从电网取电
- 发电方和用电方签署金融差价合约(Contract for Difference, CfD)
- 发电方与EVN签署标准PPA,用电方与EVN签署用电协议
- CfD价格由双方自由协商——发电方获得CfD差价补偿
对中资企业的影响: DPPA模式一(私人线路)是最具商业吸引力的——中资制造业工厂(纺织、电子、光伏组件)可以在邻近地块建设太阳能电站,通过私人线路直供,完全绕开EVN的定价和调度限制。
越南律师余驰宇提示:DPPA私人线路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①用电方和发电方在同一或相邻工业园区②不得跨越省级行政边界③私人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35kV④须取得省级人民委员会的核准。
(三)屋顶太阳能的政策利好
2025年10月,越南政府发布了鼓励屋顶太阳能发展的第135/2025/ND-CP号法令:
-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Net Metering)模式正式合法化
- 余电上网比例:不超过发电量的20%
- 余电上网电价:EVN平均批发电价的70%(当前约1,200越南盾/kWh)
- 单个项目容量上限:1MWp(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上限为3MWp)
- 免于办理发电许可证(仅自发自用项目)
- 企业所得税优惠:投资额的15%可用于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
对于在越中资工厂——这等于降低了用电成本和碳排放的双重利好。越南律师余驰宇建议中资制造业企业在越南的工厂尽快启动屋顶太阳能项目。
三、风电:陆上稳健、海上等待
(一)陆上风电
截至2026年6月,越南陆上风电累计装机约6.8GW。PDP8计划到2030年新增12GW陆上风电。
越南律师余驰宇的实操建议:
- 优先选择中部高地(Central Highlands,如嘉莱省、多乐省)和南部湄公河三角洲(如薄辽省、金瓯省)的风能资源富集区
- 风电项目开发周期较长(36-48个月)——测风12-24个月+土地+EIA+PPA谈判各需12-18个月
- 外资可通过BOT或BOO模式持有风电项目不超过49%股权——须与越资组建合资公司
(二)海上风电(Nearshore/Offshore Wind)
PDP8规划到2030年海上风电装机6GW,到2045年达70-91.5GW。但目前越南海上风电的监管框架仍不完善。MOIT正在起草专门的《海上风电投资法令》(Decree on Offshore Wind Power),预计2026年底至2027年颁布。
越南律师余驰宇建议中资海上风电企业:在法规定型前通过MOU/LOI(谅解备忘录)锁定优质海域区块+与省级政府建立合作关系(Quang Tri、Binh Thuan、Ca Mau等沿海省份),为法令颁布后的快速投标做好准备。
四、EV电动汽车产业链:电池制造+充电基础设施
(一)产业链投资激励
2026年6月发布的第XX/2026/ND-CP号法令,为EV产业链提供以下投资激励:
电池制造企业:
- CIT企业所得税:10%优惠税率15年 + 4免9减半
- 进口设备免关税+免增值税
- 土地使用权租金减免:前15年全免
- CIT最高优惠叠加:实际税率从标准20%降至约1.2%(前4年)
充电基础设施:
- CIT:15%税率10年 + 2免4减半
- 充电站用地:优先安排工业/公共用地指标
EV整车组装:
- CIT:10%税率15年 + 4免9减半
- 配套零部件国产化率超过40%的:额外2年50% CIT减免
(二)电池供应链的中资机会
中国企业在全球锂电池供应链中占据主导地位。在越南设立电池工厂(正极材料、隔膜、电池组装)可以利用:越南北部的产业集群优势(海防、北江、北宁已有三星/LG/比亚迪/富士康大型工厂)、中国-越南陆路物流便利(从广西凭祥到越南北江约200公里),以及EVFTA(欧盟-越南自贸协定)带来的零关税机会——越南产电池出口欧盟免征10%进口关税。
越南律师余驰宇提醒:
- 电池制造属于高科技产业——须满足越南《高科技法》的技术认定标准
- 锂电池属于危险品——须遵守越南《化学品法》和《消防安全法》
- 废旧电池回收——须符合越南2020年《环境保护法》的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制度
五、投资架构与风险防控
(一)投资架构设计
架构一(最常用):越南项目公司(SPV)+ 中资母公司投资
中资母公司 → ODI备案 → 香港/新加坡中间控股公司 → 越南SPV(合资或100%FIE)。适用场景:外资准入允许100%FIE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电池制造/充电基础设施。
架构二:越南合资公司(BCC/JV)
中资(49%) + 越资(51%)组建合资公司。适用场景:发电领域(风电/太阳能IPP)、涉及国家安全的电力基础设施。
(二)五大风险防控
风险一:PPA可融资性风险。EVN标配PPA(Model PPA)的终止赔偿条款范围较窄,国际银行(如ADB/IFC)往往要求额外增信(政府担保函/GGU/MIGA保险)。
风险二:土地征收延迟。风电和太阳能项目通常须征收100-500公顷土地。越南《土地法》2024修订简化了国家征收程序,但实施层面仍存在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人手不足导致的审批延迟。
风险三:汇率波动。越南盾(VND)长期呈贬值趋势。PPA以越南盾计价(DPPA CfD如以外币计价须SBV批准)。越南律师余驰宇建议在PPA中纳入汇率调整机制或通过离岸架构实现美元收入。
风险四:政策突转。越南FIT的历史教训不能忘记。在投资模型中仅将政策激励作为"上行期权"而非基础假设。
风险五:ODI审批协同。中国的ODI备案(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和越南的IRC/ERC投资登记须同步推进。如果ODI尚未获批就先行投入资金,将面临资金出境困难和"双头审批"的时间错配。
六、行动建议
越南律师余驰宇建议中资企业:
- 2026年下半年优先锁定DPPA私人线路的屋顶太阳能项目——政策确定性和投资回报率最高
- 海上风电通过MOU/LOI抢先卡位优质海域,等待法令颁布后快速转化
- EV电池制造宜于2026年Q4前完成选址和ODI申请——当前政策窗口期(10% CIT+4免9减半)不保证长期持续
- 所有越南项目的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优先选择SIAC新加坡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