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越南税务总局(General Department of Taxation, GDT)发布2025年度税务执法报告:全年税务稽查32,842家企业,追缴税款、罚金和滞纳金合计42.16万亿越南盾(约合17.2亿美元),同比增长21%。其中,转让定价(Chuyển giá)稽查5,418件,追缴金额16.8万亿越南盾(约合6.9亿美元)——占追缴总额的40%以上,成为越南税务稽查的第一大"产出来源"。
值得关注的是,GDT在2025年首次明确将"中资企业"列为转让定价稽查的重点关注对象。2020年至2025年间,GDT与海关总署、计划投资部的数据交换体系逐步完善——企业的投资登记证(IRC)信息、海关进出口数据、增值税申报数据和所得税申报数据已实现"四流交叉比对"。传统的"关联交易低价申报避税"模式在越南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敞口。
本文系统解析越南税收制度的核心框架、转让定价合规的全球最低税(GloBE Rules)影响,以及中资企业的实操应对方案。
一、越南税收制度全景
(一)四大核心税种
- 企业所得税(CIT — Corporate Income Tax):
- 标准税率:20%
- 特定行业税率:石油天然气32%-50%、矿产开采40%-50%
- 税收优惠(详见下文第二节)
- 纳税周期: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 增值税(VAT — Value Added Tax):
- 标准税率:10%(2024年起,不再继续2022-2023年的8%临时降税措施)
- 5%低税率:适用于基本食品、水、医药、教育、农业等
- 零税率(0%):适用于出口货物和服务(保留进项抵扣权)
- 免税(Không chịu thuế):适用于金融服务、医疗、教育等特定行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外国承包商税(FCWT — Foreign Contractor Withholding Tax):
- 适用于外国实体(无越南法律实体)从越南来源取得的收入
- 由越南支付方代扣代缴
- 复合税率:VAT部分+CIT部分
- 常见场景:
- 技术服务费:VAT 5% + CIT 5% = 综合税负约10%
- 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费:VAT 5% + CIT 10% = 综合税负约15%
- 利息:VAT 0%/免税 + CIT 5%
- 管理服务费:VAT 5% + CIT 5% = 综合税负约10%
- 个人所得税(PIT — Personal Income Tax):
- 累进税率:5%-35%(七级累进)
- 外国人适用:在越南居住183天以上为税务居民,须全球所得纳税;不足183天为非居民,适用固定税率20%(仅对越南来源所得)
- 重要:2024年起,外国人离开越南时须在出境前完成PIT清算(Tax Finalization)——移民局和税务局的数据已对接
(二)税收优惠体系
越南提供东盟国家中竞争性最强的税收优惠之一:
- 优惠税率(Preferential CIT Rate):
- 10%(15年):适用于高科技、大规模制造(投资额≥6万亿越南盾或年营收≥10万亿越南盾)、软件等
- 15%(10年):适用于鼓励发展行业
- 17%(10年):适用于部分社会经济发展困难领域
- 免税期+减半期(Tax Holiday + 50% Reduction):
- "2免4减半":2年免税+4年减半(50%)
- "4免9减半":4年免税+9年减半(最优惠政策)
- 工业园区/经济区叠加优惠:
- 入驻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额外享受2-5年免税期
- 入驻高科技园区:企业所得税10%(15年)+4免9减半
- 关键条件:
- 优惠自"开始有营业收入"年度起算——通常以开票收入为准
- 在免税期内出现亏损的,亏损可向后结转——但免税期不因此顺延
- 符合条件的企业须申请取得GDT的"税收优惠确认函"
二、转让定价合规——越南的"重点火力"领域
(一)法律框架:第132/2020号法令
越南转让定价的核心法律是第132/2020/NĐ-CP号法令(2020年12月20日生效,取代第20/2017号法令),配套文件为GDT第937/CT-TTKT号公函等指引。
第132号法令的核心规则:
- 关联关系的认定(三层次门槛):
- 持股/出资25%以上
- 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贷款(占长期借款25%以上或占所有者权益50%以上)
- 一方任命另一方董事会的超过50%的成员
- 共同受第三方控制(同一个母公司或同一实际控制人)
- 商业依赖:一方从另一方的采购超过年度采购额的50%
- 独立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 ALP):
- 关联交易价格须与独立第三方之间的可比交易价格一致
- 纳税人有义务在GDT要求时提供转让定价文档证明其关联交易符合ALP
- 事先裁定(APA — 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
- 可申请单边、双边或多边APA
- 双边APA(越南+另一税收管辖区)——越南与中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均已签署包含APA条款的双边税收协定
- 实践警示:越南双边APA的审批周期通常为24-36个月,中资企业应尽早启动
(二)三层转让定价文档体系
第132号法令参照OECD 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国别报告),建立了三层文档体系:
- 主体文档(Master File):
- 披露跨国公司集团的全球业务架构、转让定价政策和无形资产分配
- 提交门槛:年度合并收入超过25万亿越南盾(约合10亿美元)
- 本地文档(Local File):
- 披露越南实体的具体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分析
- 对所有发生关联交易的纳税人适用——无金额门槛限制
- 核心内容:行业分析、功能分析(功能/资产/风险)、转让定价方法选择和可比性分析
- 国别报告(CbCR — Country-by-Country Report):
- 提交门槛:合并收入超过7.5亿欧元(约合8.2亿美元)
- 越南已采纳OECD CbCR框架
合规时间线:
- 转让定价文档须在年度CIT申报截止日(次年的3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但无须与CIT申报表同时提交
- GDT在稽查时可要求纳税人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整转让定价文档
-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GDT可自行"推定"关联交易价格——通常依据行业平均利润率,对纳税人极为不利
(三)GDT的稽查关注重点
2025-2026年GDT转让定价稽查的六大重点领域:
- 持续亏损但仍在扩大业务的FIE(外资企业)
- 利润率显著低于行业平均的FIE
- 向关联方支付高额服务费/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
- 关联方之间涉及无形资产的转让(特别是集团内部技术许可)
- 通过多层导管(如香港→新加坡→越南)进行的跨境交易
- 关联贷款的高息或免息安排
典型案例(2025年GDT公布):
某中资电子零部件制造企业在越南连续三年报告亏损,但持续扩大产能和新增投资。GDT稽查发现:
- 该企业向香港关联公司支付的"技术许可费"占年营收的8%,无法证明该技术许可的独立交易价格合理性
- 对马来西亚关联公司的出口价格比独立客户低15-20%
- GDT最终将许可费扣除额下调60%,关联出口价格上调12%,追缴企业所得税+罚金+滞纳金合计1,870亿越南盾(约合7,600万美元)
(四)中国与越南的双边税收协定
中越两国于1995年5月17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1996年10月18日生效)。协定的核心条款:
- 常设机构(PE):建筑工程型PE——连续超过6个月;服务型PE——累计超过6个月
- 股息预提税:不超过10%
- 利息预提税:不超过10%
- 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不超过10%
- 关联企业条款(第9条):独立交易原则——越南转让定价法律的基础之一
三、全球最低税(GloBE Rules)对越南税收优惠的冲击
(一)越南的全球最低税应对
OECD全球最低税(GloBE Rules,即支柱二)的引入对越南的税收优惠模式构成了根本性挑战:
- 全球最低税规则规定:合并年营收超过7.5亿欧元(约合8.2亿美元)的跨国企业,在任一辖区的有效税率低于15%的,将被征收"补充税"(Top-up Tax)
- 越南以税收优惠作为核心引资工具——许多FIE在免税期内的有效税率为0%,远低于15%的最低标准
越南的应对:2023年11月29日,国民议会审议通过了第107/2023/QH15号决议(关于适用全球最低税的决议),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 合格国内最低补充税(QDMTT):越南对在越运营的受GloBE Rules覆盖的跨国企业征收"合格国内最低补充税"——将有效税率补足至15%
- 同步政策调整:2024年起,越南对高新技术项目的CIT优惠税率从"10%→0%(免税期)"调整为"10%→7%(过渡期)→15%(QDMTT适用后不再进一步降低)"
(二)对中资企业的影响
受影响的典型中国投资者:
- 在越南大规模投资的中资电子、光伏、纺织企业——年营收可能超过7.5亿欧元门槛
- 两类企业受影响最大:①免税期内有效税率为0%的企业;②享受优惠税率10%但扣除转移利润后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5%的企业
应对建议:
- 2024年起,在越南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假设有效税率为15%(而非名义上的"0%或10%优惠税率")
- 重新评估关联交易定价结构——在全球最低税下,转让定价给越南留存的利润过低,可能触发其他辖区的补充税
- 与税务顾问合作,评估中国母公司的GloBE Rules适用情况
四、中资企业税务合规实操指南
(一)月度/季度税务合规日历
申报事项 截止日 逾期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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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T月度申报 次月20日 滞纳金:0.03%/天
CIT季度预缴 季度结束后30天 滞纳金:0.03%/天
PIT月度申报 次月20日 滞纳金:0.03%/天
FCWT扣缴 支付后10天 滞纳金:0.03%/天
关联交易年度申报 次年3月31日 行政罚款+转让定价推定
(二)常见税务争议与应对
- 转让定价调整——最常见的争议类型
- 常设机构认定——中国母公司派遣员工赴越提供服务的,可能被GDT认定在越构成PE
- 费用扣除——GDT对"与经营活动无关"、"无充分凭证"的费用扣除非常严格
- 出口退税——退税周期长(通常1-3个月)、补充材料频率高
应对策略:
- 建立完备的会计凭证和账簿管理体系——越南对发票(Hóa đơn)的合规要求极为严格
- 委托越南持牌税务代理(Đại lý Thuế)或税务律师事务所处理日常申报
- 在收到稽查通知后48小时内委托税务律师介入——"自查补报"阶段争取主动
越南是东盟税务优惠最诱人、但税务稽查也最强势的市场之一。中资企业赴越投资,在享受"4免9减半"等超国民税收待遇的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全球最低税的浪潮正在系统性地侵蚀这些优惠的实际价值;而GDT日益精准的"大数据交叉比对"稽查,也使过去那种"账务粗放管理+低价关联交易"的模式难以为继。
核心建议:第一,从投资的第一个月起建立标准化的税务合规体系;第二,转让定价文档不是"稽查时的护身符"而应成为"日常合规的导航仪"——提前准备、定期更新;第三,将全球最低税对财务模型的修正效应纳入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