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要点
- 柬埔寨宣布不再新建煤电,太阳能+储能成为投资新赛道。BESS法律定位初探、太阳能+储能PPA谈判五大要点、碳信用1.2亿tCO2e/年潜力和国家碳登记系统的合规要求
- 柬埔寨储能(BESS)项目需要什么许可?:柬埔寨尚未出台专门的储能法。共址储能(与太阳能共享场址)适用发电许可——由MME和EAC审批,这是目前最成熟的路径。独立储能法律定位不明确。柬埔寨律师余驰宇建议……
- 柬埔寨的碳信用项目有什么法律要求?:柬埔寨碳信用须通过环境部国家碳登记系统注册。REDD+碳信用归柬埔寨国家所有。可再生能源碳信用由项目投资者按协议份额享有收入。碳信用出口须经环境部审批+缴纳碳排……
一、金边的新能源转折:从煤电依赖到清洁能源枢纽
2024年,柬埔寨政府宣布了一项历史性决定——不再新建煤电项目(No New Coal-Fired Power Plants),标志着柬埔寨能源政策的根本性转向。2025年发布的《柬埔寨能源效率政策2025-2030》进一步明确了清洁能源装机占比从2023年的约62%(以水电为主)提升至2030年的70%以上的目标,新增装机将主要由太阳能和储能(BESS)提供。
对于中资能源企业来说,这一政策转向意味着:柬埔寨的太阳能光伏市场正在快速扩大(2026年预计新增600-800MW太阳能装机),储能(BESS)从"配套附属设施"提升为独立投资赛道,同时柬埔寨林业碳信用(REDD+)市场可能成为新的收入来源。作为柬埔寨律师余驰宇,本文将结合柬埔寨实务经验,全面拆解储能和碳信用领域的法律框架、投资机会和风险防控。
二、储能(BESS)投资:从监管真空到法律框架初建
(一)柬埔寨储能的法律现状
柬埔寨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储能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储能设施(BESS)的监管取决于其与发电/输配环节的物理位置和功能关系。柬埔寨律师余驰宇根据实务经验梳理如下:
- 共址储能(与太阳能电厂共享场址的BESS):视为发电设施(Generation Facility)的组成部分,适用发电许可要求。太阳能+储能项目(Hybrid Solar+BESS Project)的主体许可由MME(矿产与能源部)审批、EAC(柬埔寨电力局)颁发发电许可证。这是目前最常见的中资企业投资BESS的模式。
- 独立储能(Standalone BESS,直接接入EDC电网):法律定位不明确——它既无自有发电能力(不是发电机),又不是纯粹的电网资产(不是输配线路)。目前须通过EDC(柬埔寨国家电力公司)个案审批,操作性不确定性较高。
- BOT框架下的储能:2022年《PPP法》第XX条规定了BOT/BOO等合同模式的适用范围包含"能源基础设施"(宽泛定义,可涵盖储能)。理论上,大型独立储能项目可通过BOT模式开发——但迄今柬埔寨还没有BOT模式开发储能的先例。
(二)太阳能+储能项目的实操要点
对于中资企业来说,太阳能+储能(Solar+BESS)项目是目前最成熟、风险最低的储能投资路径。柬埔寨律师余驰宇梳理的实操要点如下:
一、许可审批路径:
MME立项批准
EAC发电许可证(含储能部分)
环境部EIA(项目≥10MW)或EIA豁免申请
经济财政部(MEF)的土地租赁或经济土地特许
与EDC签署PPA(含储能调度补充条款)
二、PPA中储能条款的谈判要点:
传统PPA聚焦于发电量(kWh),不含储能。太阳能+储能PPA的新增谈判要点包括:
- 储能容量电价(Capacity Charge,$/MW/月)——独立于发电量电价的增项
- 储能调度规则(Dispatch Protocol)——EDC能否自由调度储能充放电?调度权限范围?
- 储能循环寿命和容量衰减(Cycle Life and Degradation)——PPA保证多少个完整充放电循环?
- 储能替代/升级(Replacement/Upgrade)——储能电池的预期寿命(10-15年)短于PPA期限(20-25年),中间须至少一次电池替换——费用由谁承担?
柬埔寨律师余驰宇建议中资企业在PPA谈判中:①明确储能容量电价和调度规则(可量化的商业条款)②约定EDC不得在无补偿的情况下频繁循环调度(避免加速电池衰减)③约定储能系统在整个PPA期内的"最低可接受容量"(Minimum Acceptable Capacity, MAC)和损失承担机制。
三、太阳能+储能项目的投资激励:
根据2025年第62号Sub-Decree,太阳能+储能项目可申请QIP合格投资项目资格:
- 纳入第2类QIP:6年CIT免税期
- 储能设备进口免关税和增值税
- EDC提供的土地使用权优先安排(太阳能场址和储能站址)
2026年7月,MME在行业研讨会上透露正在研究将BESS配套比例超过20%(储能容量/太阳能装机容量)的项目提升至第1类QIP(9年免税期)——这是重大项目的信息信号,柬埔寨律师余驰宇建议持续关注此政策动向。
三、碳信用:柬埔寨的绿色金矿
(一)柬埔寨的碳信用禀赋
柬埔寨是全球碳信用(Carbon Credits)资源禀赋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根据环境部2025年报告,柬埔寨碳信用总潜力约为1.2亿tCO2e/年,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大领域:
- REDD+林业碳信用(占总量约70%):柬埔寨森林覆盖率约46%(2024年数据),10个REDD+项目已注册Verra(VCS)/Gold Standard/Plan Vivo标准。著名的Keo Seima REDD+项目和Southern Cardamom REDD+项目每年产生数百万个VCU(自愿碳单位)。
- 可再生能源碳信用(占总量约20%):太阳能和水电项目可通过CDM(清洁发展机制)或VCS(自愿碳标准)发放碳信用。2025年,柬埔寨环境部启动了"柬埔寨碳信用登记系统"(Cambodia Carbon Credit Registry),为国内碳信用交易提供基础设施。
- 清洁炉灶/农村能源碳信用(占总量约10%):柬埔寨农村推广清洁炉灶和水过滤器项目产生的碳信用。
(二)柬埔寨碳信用的法律框架
国际框架:柬埔寨是《巴黎协定》缔约国
柬埔寨于2016年批准了《巴黎协定》,并在2021年提交了更新的NDC(国家自主贡献),承诺到203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较BAU基准情景减少41.7%(国际支持条件下)。第6.2条(ITMO,国际转移减缓成果的国际合作)和第6.4条(SDM,可持续发展机制,替代CDM)为企业参与柬埔寨碳信用交易提供了国际法基础。
国内框架:
2023年,柬埔寨环境部与财经部联合发布了《第XX号Sub-Decree re: Carbon Credit Management in Cambodia》,核心内容包括:
- 国家碳信用登记系统(National Carbon Registry)——所有在柬埔寨产生和交易的碳信用须在环境部的登记系统注册
- REDD+碳信用的所有权——森林碳信用归柬埔寨国家所有(State Ownership)——这是REDD+项目的一般国际实践
- 可再生能源碳信用的所有权——项目投资者享有协议份额的碳信用收入(须在EAC发电许可或项目协议中明确约定)
- 碳信用出口规则——柬埔寨产生的碳信用可向境外交易,但须①环境部审批②缴纳碳排放权出让费(费率尚未明确,预计为交易额的2-5%)
(三)中资企业参与柬埔寨碳信用的路径
路径一:可再生能源项目捆绑碳信用
中资在柬埔寨的太阳能+储能项目可额外申请VCS/GS标准下的可再生能源碳信用。以100MW太阳能项目为例:年均发电约140,000MWh、柬埔寨电网平均碳排放因子约0.6tCO2e/MWh(煤电+水电混合)、每年产生碳信用约84,000吨CO2e、按当前VCS自愿碳市场价格$2-5/tCO2e计算,年碳信用收入约$168,000-420,000——对项目IRR可贡献约0.5-1.5个百分点。
路径二:投资REDD+林业碳信用项目
与柬埔寨当地NGO或国际REDD+项目开发方合资或合作开发新的REDD+项目。柬埔寨尚未开发的REDD+潜力极大(东部Mondulkiri和北部Preah Vihear的原始林区)。但REDD+项目开发周期长(3-5年)、前期成本高(基线调查+社区参与+方法学开发+验证费用约$100-500万),适合有长期碳信用战略的大型能源或资源企业。
路径三:碳信用交易(二级市场)
中资企业不一定直接参与项目开发,也可以通过购买柬埔寨碳信用用于自身碳中和或转售。须通过环境部的国家碳登记系统进行交易,并关注碳信用的质量标准(是否为CCP Core Carbon Principles认证、是否涉及重复计算等)。
柬埔寨律师余驰宇提示:柬埔寨的碳信用法律框架仍处于早期阶段——环境部的Sub-Decree是第一步,后续还需要大量实施细则(Prakas)来完善。在柬埔寨投资碳信用项目前,须仔细审查项目的碳权属(Carbon Title)和碳信用收入分配(Benefit Sharing)的文件链——柬埔寨律师余驰宇可提供法律尽调协助。
四、投资柬埔寨储能与碳信用的六步准备工作
柬埔寨律师余驰宇建议:
- 储能项目优先选择太阳能+储能共址模式:独立储能的法律不确定性较高,共址模式许可能落地性最强。先从小型BESS(10-20MW太阳能+5-10MW/20-40MWh储能)试点项目做起,验证商业模式和法规落地情况。
- PPA谈判须覆盖储能调度规则和容量衰减补偿:储能不是"Free Lunch",频繁调度加速电池衰减。须在PPA中量化调度权限和容量衰减的损失承担机制。
- 碳排放权属须在项目文件中明确约定:在EAC发电许可证、项目协议、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碳信用的所有权和收入分配比例(政府权益+项目投资者权益+融资银行权益)。
- 关注柬埔寨碳信用登记的合规要求:所有碳信用交易须通过国家碳登记系统,未经登记的碳信用出口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外汇流出。
- REDD+项目的社区参与和FPIC:柬埔寨法律和国际REDD+标准(VCS CCB、Gold Standard)要求项目取得受影响社区的FPIC(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Free, Prior and Informed Consent)。缺少FPIC的项目在碳信用验证时将被一票否决。
- 双重合规——柬埔寨+中国:碳信用跨境交易须同时满足柬埔寨的出口审批和中国的碳市场/碳信用进口制度(包括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审批)。
柬埔寨律师余驰宇认为:柬埔寨是东盟储能和碳信用领域最具"先发优势"价值的市场——制度虽然尚未成熟,但先进入者可与MME/EDC/环境部建立直接的监管沟通渠道,参与规则的"共塑"过程。对于有战略眼光的中资能源和环保企业,柬埔寨储能+碳信用的投资窗口期就在2026-2028年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