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暴前夜:2025-2026年的密集突袭
2026年3月12日,泰国特殊案件调查厅(DSI,Department of Special Investigation)联合商业发展部(DBD)及旅游与体育部,对普吉府(Phuket)的12个房地产项目展开突袭搜查。据DSI 2026年3月14日通报,这次代号"清岛行动"(Operation Clean Island)的执法中,发现其中7个项目存在外籍人士通过泰籍"人头股东"(Nominee Shareholder)持有土地和商业物业的违法行为,涉及房产估值超过35亿泰铢。
这不是孤立事件。
2025年8月,DSI对春武里府(Chonburi)的一家中国物流企业执行搜查令,查获该企业通过四名泰籍员工代持98%股份(泰籍员工名义持股,实际经营决策完全由中国籍股东控制)的证据。该企业被指控违反了《外商经营法》(Foreign Business Act B.E. 2542)第36条,面临最高3年监禁和每项违法行为100万泰铢罚金。
2025年11月,DSI在曼谷和清迈同步行动,搜查了六家泰式按摩和SPA连锁店,发现均为中国籍投资者通过泰籍代持人经营。据DSI发言人透露,这几家连锁店在泰国经营超过3年,年收入合计超4亿泰铢,但从未以外资企业身份向DBD申报。
2026年2月,DBD发布了最新数据:2025年全年,DBD联合DSI共查处了289起代持案件,较2024年(176起)增长64%。其中涉中国投资者的案件为124起,占比43%,越南投资者案件58起,俄罗斯投资者案件41起,其余为欧美及其他亚洲国家。
这一系列密集执法释放出一个明确信号:泰国政府已经将打击代持列为国家级重点执法方向。
二、法律铁拳:《外商经营法》的代持禁止规定
(一)法律框架
泰国对外资准入的核心管制法律为《外商经营法》(Foreign Business Act, FBA, B.E. 2542,1999年颁布)。该法将经营业务分为三类限制清单:
清单一(List 1):因"特殊原因"禁止外国人经营的业务,包括:报业、广播、电视、农业、渔业、林业、泰国草药贸易、古董买卖等。此类业务严格禁止外资参与,任何形式的外资持股均不获批。
清单二(List 2):涉及国家安全和文化保护的业务,包括:武器制造、国内运输、航空、矿业、传统工艺品制造、泰国丝绸生产等。外资持股须经内阁批准,上限为49%(除非得到BOI豁免)。
清单三(List 3):尚未被泰国人充分准备好与外资竞争的行业(即"竞争弱势行业"),包括:建筑工程、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广告、批发零售、酒店经营(特定情形)、餐饮、导游等。外资持股须经商业发展部(DBD)通过FBC制度批准,但实际操作中几乎不批准。
关键条款——第36条(Section 36):
*"任何泰国籍个人,以其名义代替外国人持有企业股份、以受托人或代持人的身份协助外国人规避本法规定经营限制业务的,或任何外国人利用泰国籍个人以代持形式经营限制业务的,应对该泰国籍个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或十万至一百万泰铢以下罚金,并在此类违法行为持续期间每日处以一万至五万泰铢罚金。"*
这是代持执法的"核武器"条款。值得注意的是:
- 对于法人(公司)协助代持的,额外对公司处以该项罚款金额两倍的罚金
- 法院可责令停止经营、解散公司
- 代持协议在法律上当然无效(Void ab initio)
(二)代持认定的"红线"
实践中,DSI和DBD认定代持的主要判断标准包括:
- 持股比例异常:泰籍股东持股超过50%(通常在51%-98%之间),但无法对业务经营做出独立决定
- 投票权分离:泰籍股东的投票权、分红权与实际出资比例不匹配
- 资金流向异常:公司的利润以"顾问费"、"服务费"、"借款"等名义大量汇至外国关联方或外国籍个人
- 经营决策证据:企业的实际管理岗位(总经理、董事)由外籍人士担任,泰籍股东不参与实际经营
- 资金来源无法解释:泰籍股东用于认缴出资的资金来源于外籍人士或外国实体
- 泰籍股东缺乏独立经济能力:泰籍股东为泰国低收入人群(如司机、保姆),明显无力承担其名义持股金额对应的出资义务
(三)值得注意的2026年DBD新规
根据DBD于2025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外籍人士经营管理的通知》(DBD Notification Re: Measures for Verification of Thai Nationality of Shareholders in Businesses Under Foreign Business Act),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新规:
1. 泰籍股东亲自到场核实制度
新设或变更外资持股比例的企业注册时,所有泰籍股东须亲自到DBD窗口进行身份核实。此前委托人代为办理的做法被全面禁止。
DBD工作人员有权现场对泰籍股东进行询问,包括但不限于:出资来源、对公司业务的了解程度、其姓名出现在股东名册中的原因。如发现泰籍股东无法合理解释其持股行为,DBD将暂缓注册并移交给DSI做进一步调查。
2. 收入来源申报
泰籍股东在注册公司时,须就其在公司中的持股资金来源进行书面申报,并附上能够证明其出资能力的材料(如银行流水、工资单、所得税缴纳记录等)。"零出资"转让股份或名义持股的,视为代持的高度可疑信号。
3. 年度代持核查升级
DBD已升级其电子核查系统,对以下情形自动标红:
- 注册资本超过500万泰铢但泰籍股东个人年收入不足50万泰铢
- 泰籍股东同期在超过3家公司担任名义股东
- 泰籍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外籍人士)之间存在家庭雇佣关系(保姆、司机、翻译为代持人)
据DBD 2026年2月通报,新规实施后第一个月(2026年1月),自动标红并触发调查的企业达1,247家,其中342家在后续核查中被要求限期整改。
三、真实案例:某中资物流企业代持案的紧急重组过程
以下案例基于实际案件信息改编,企业名称及关键细节已做脱敏处理。
背景
2019年,中国投资者张某与王某在泰国春武里府设立一家物流公司——"泰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化名),注册资本1,000万泰铢,主营跨境公路运输和报关代理服务。
由于物流运输属于FBA清单三限制业务(国内陆路运输),主办方安排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泰籍代持人A(张某的泰籍员工司机):持股40%
- 泰籍代持人B(王某的泰国女友):持股30%
- 泰籍代持人C(当地中介介绍):持股28%
- 张某本人(中国籍):持股2%
公司名义上由泰籍代持人A担任总经理,但实际控制人为张某。公司运营资金由张某通过个人借款方式转入。
危机爆发
2025年8月,DSI在对春武里府工业园区的外资企业进行常规排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异常:
- 经营层全部为中国人,泰籍总经理被查时无法回答关于公司运营的基本问题
- 公司年度分红90%以上汇往中国账户
- 三名泰籍股东的出资来源无法合理解释
DSI向法院申请搜查令,2025年8月17日执行搜查,扣押了公司电脑、账簿、公章和合同文件。
紧急重组方案
在接到DSI搜查通知后的48小时内,张某委托律师启动紧急合规重组。整体方案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危机应对(2025年8月-9月)
- 立即停止所有代持安排,与三名泰籍代持人解除委托代持关系
- 聘请第三方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进行全面的财务审计,厘清实际出资人和资金来源
- 主动向DSI提交合规重组计划和脱敏后的股权架构图
- 委托律师起草法律备忘录,论证实际控制人并非"故意规避"FBA(主张法律理解偏差)
第二阶段:股权重组(2025年9月-12月)
- 消除代持股权:三名泰籍代持人将其合计98%的股份以零对价转让至一家BOI注册的新控股公司
- 同步向BOI申请物流相关的A类促进活动(获得100%外资持股许可)
- 将业务逐步从清单三的"国内运输"转移至BOI批准的跨境多式联运
- 向DBD提交FBC申请(外资经营许可证),作为过渡期间合规依据
第三阶段:业务恢复(2026年1月-3月)
- 获得BOI促进证书,新公司合法由中方100%持股
- 原有公司逐步注销,或转为不经营的休眠公司
- 与DSI达成行政和解,支付约570万泰铢的罚款(按DSI裁量,因主动配合且非恶意违法,减轻处罚)
重组成本明细:
项目 费用(泰铢)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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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费 200万 三名律师团队
合规重组法律顾问费 80万 股权结构调整方案
注册会计师审计费 35万 财务清查、出资来源证明
BOI申请代理费 50万 包括材料准备与沟通
FBC申请费 10万 政府收费
DSI行政和解罚款 570万 核减后金额
原有公司注销费用 15万 含律师代理
合计 960万泰铢 —
约合人民币192万元。而这仅仅是直接成本,还有间接损失:业务中断6个月造成的收入损失约3,000万泰铢,客户流失25%,品牌声誉受损。
这个案例说明:代持被查后的补救成本,远远高于"一开始就合规"的成本。
四、替代方案:如何在泰国合法地100%控股?
代持行不通,但中资企业并不是只能占49%的股份。以下为四条合法路径:
(一)BOI投资促进(最推荐)
如本文T1所述,BOI批准的投资项目允许外资100%持股,且不受FBA清单限制。适用于绝大多数制造业和部分鼓励类服务业。
优点:CIT免税、关税减免、土地所有权、外资100%持股
缺点:投资门槛不低、合规报告义务增加
适用建议:制造业企业、数据中心、新能源、生物技术——强烈推荐。
(二)IEAT工业区许可
根据《工业区管理局法》(Industrial Estate Authority of Thailand Act, B.E. 2522),在IEAT管理的工业园区(含EEC区域)内经营的企业,可申请取得外资100%持股许可和土地所有权许可。
优点:办理速度相对快(2-3个月),不需要BOI严格的生产效率要求
缺点:仅在IEAT园区内有效,业务范围受限,出口企业为主要面向对象
(三)外资经营许可证(FBC)
根据FBA第17条,部分清单三业务可向DBD申请外资经营许可证(Foreign Business Certificate),由商业部长批准。
优点:适用于BOI不覆盖的服务型业务(如咨询、工程、法律等特定服务)
缺点:审批极为严格,获批率低(2025年获批率约15%),通常附有经营条件(最低资本要求、定期报告、只限服务特定客户等)
(四)《美泰友好条约》——仅限美国
《美泰友好条约》(Treaty of Amity and Economic Relations Between the Kingdom of Thai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966/1968)允许美国籍投资者在泰国从事大部分服务类业务(清单二和清单三的大部分业务豁免),可100%持股。
注意:这条路径仅适用于美国投资者,中资企业不能使用。
五、2026年及未来:代持风险趋势研判
基于执法动态,我对代持风险趋势做出以下研判:
趋势一:执法重点从"点"到"面"
2025年,DSI从个别案件入手,2026年已转向行业性、区域性的集中排查。普吉房产、春武里物流、芭堤雅餐饮是本轮重点。下一个可能的执法重点行业:电商仓储、跨境物流、中文教育培训、出境旅行社。
趋势二:DBD注册管控从"松"到"严"
2026年的DBD新规让代持的"壳公司"在设立阶段就面临穿透审查。中泰律师的"泰籍股东库"模式(律师介绍代持人、统一文件签字)将基本失效。
趋势三:处罚力度从"轻"到"重"
过去几年,代持案件多以行政和解(罚款)结案。但自2025年下半年起,DSI开始推动刑事追诉。2025年12月,春武里府法院首次对代持案被告判处8个月实刑(缓刑2年),列入法治里程碑。2026年有可能出现首例实刑入狱判决。
趋势四:跨国执法合作深化
2025年11月,中泰两国签署了《关于加强执法安全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其中包括资产追查、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条款。DSI可以通过中国司法机关获取代持案中的资金流向证据。
六、写在最后:给在泰中资企业的八点忠告
- 立即自查:检查现有公司的股权结构,泰籍股东是否为公司实际运营者?出资来源是否能够合理解释?如果存在上述问题,立即启动重组。
-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身边的朋友都这么做了好几年没事"——2025-2026年的执法态势已经发生了根本性改变。
- 代持转合规窗口期有限:2026年上半年DSI的"自查从宽"窗口仍在开放,对主动合规的企业,DSI倾向于从轻处罚。预计2026年下半年将转为全面严打。
- BOI不是万能药:BOI覆盖范围有限,不是所有业务都能申请。对于无法申请BOI的服务业,应认真考虑是否调整业务模式。
- 尽调要前置:收购泰国公司前,必须做完整的法律尽调,包括股权穿透测试、代持风险评估。不要轻信卖方"股权结构干净"的陈述。
- 品牌保护要早做:一旦代持被查,公司被强制解散,之前使用的商标和品牌可能一夜之间失去法律保护。提前把IP注册在合规实体名下。
- 中国律师+泰国律师协同服务:跨境代持问题涉及两国法律,仅由泰国律师处理可能忽略中国公司法下的实际控制人认定风险。建议选聘具有中泰跨境经验的律所团队。
- 不接"代持单":建议中国同行不要为客户出具有关"泰籍股东代持合法"的法律意见。这不仅违反职业道德,在2026年的执法环境下,出具意见的律师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我是余驰宇,中国执业律师,牵头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罗马尼亚等国当地律所的中国业务部,专注中资企业海外财产保护、重大诉讼/仲裁、税务问题处理、跨境保全与执行。请关注我,私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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