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雇佣法》全面保护月薪4,000令吉以下员工。详解外籍员工四道准入审批、解雇正当理由制度、国内调查(DI)程序与EPF/SOCSO合规要点。

2026年1月1日,马来西亚《1955年雇佣法》(Employment Act 1955)2022年修订案中最后一个宽限期条款正式生效——月薪4,000令吉及以下的所有员工(无论职业类别)均受雇佣法全面保护。同日,人力资源部宣布成立"外籍劳工管理特别工作组"(Foreign Worker Management Task Force),专责协调移民局、半岛劳工局、东马沙巴/砂拉越劳工局的联合执法行动。

2025年全年,马来西亚劳工局共受理雇佣争议投诉32,817件,其中涉及外籍员工的争议占比18.5%。中国籍员工投诉中,被拖欠工资、加班费争议和非法解雇位列前三。与此同时,中资企业在马来西亚面临的劳动法合规压力正从"形式合规"向"实质合规"升级——人力资源部2025年修订的《雇佣(修订)条例》将雇主的记录保存义务进一步细化,违规处罚金额上限提升至5万令吉/项。

本文系统解析马来西亚劳动法的核心框架、外籍员工管理的特殊规则、解雇与争议处理程序,以及中资企业常见的合规陷阱。

一、马来西亚劳动法体系概览

(一)核心法律框架

马来西亚劳动法的基石包括:

  1. 《1955年雇佣法》(Employment Act 1955)——经2022年重大修订,覆盖西马和纳闽
  2. 《1967年劳资关系法》(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规范工会、集体谈判和劳资争议
  3. 《1959年工会法》(Trade Unions Act 1959)
  4. 《199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1994)——2022年修订扩大适用范围
  5. 《1952/1969年雇员公积金法》(Employees Provident Fund Act)——马来西亚版"社保"
  6. 《1969年雇员社会保障法》(Employees' Social Security Act)——SOCSO体系
  7. 《1952年最低工资令》(Minimum Wages Order)——2025年最新修订
  8. 《1959/1963年移民法》及其条例——外籍员工管理的核心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东马(沙巴、砂拉越)拥有独立的劳动法体系——《沙巴劳动条例》(Sabah Labour Ordinance)和《砂拉越劳动条例》(Sarawak Labour Ordinance)——两者与雇佣法在若干重要条款上存在差异。

(二)2022年雇佣法修订——四大核心变化

2022年修订(2023年1月1日生效,过渡条款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的四大变化:

  1. 适用范围扩大:从"月薪≤2,000令吉的手工劳动者"扩展至"月薪≤4,000令吉的所有员工"——覆盖了绝大多数中资企业的本地员工
  2. 工时制度弹性化:引入"弹性工时"安排,允许雇主经雇员书面同意后实施"压缩工时周"或"弹性上下班"
  3. 产假延长:从60天延长至98天——与ILO第183号公约接轨
  4. 灵活工作安排:雇员可正式书面申请灵活工作安排(时间、地点、方式),雇主须在60天内书面回复,拒绝须说明理由

(三)最低工资制度

2025年2月1日起生效的最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包含基本工资,不包括:加班费、津贴、奖金、交通补贴和公积金/SOCSO缴费。

二、外籍员工管理的特殊法律框架

(一)外籍员工准入:四道审批

中资企业引入中国籍员工进入马来西亚工作,须通过四道审批程序:

  1. 外籍员工批准(Expatriate Post Approval):
  1. 就业准证(Employment Pass):
  1. 工作访问通行证(Work Visit Pass):
  1. 专业访问通行证(Professional Visit Pass):

(二)外籍员工与本地员工比例

2025年,人力资源部发布了最新的《外籍员工雇佣指南》,明确规定:

关键例外:持有Employment Pass Category I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计入上述比例计算。

(三)强制性本地员工培训基金(HRDF)

根据《2001年人力资源发展基金法》,符合条件的企业须每月缴纳HRDF Levy(人力资源发展基金税):

HRDF缴费返还:企业可通过申请员工培训拨款(Training Grant),将已缴纳的HRDF税费"取回"用于员工培训。制造业企业可申报100%返还,服务业企业可申报约70-90%。

许多中资企业忽视了HRDF的"反哺"功能——实际上,语言培训(马来语/英语)、安全操作培训、技术培训均可通过HRDF拨款进行,有效降低培训成本。

三、解雇与争议处理

(一)解雇的合法性标准

马来西亚实行"解雇正当理由"(Just Cause)制度。雇主在工业法院(Industrial Court)负有证明解雇存在"正当理由"的举证责任:

合法的解雇理由:

非法解雇的典型情形:

(二)国内调查(Domestic Inquiry)程序

在因不当行为解雇员工前,雇主须按《劳资关系法》第14条的要求进行国内调查:

  1. 发出Show Cause Letter——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被指控的不当行为,并给予充分时间(通常至少7天)回覆
  2. 组建调查小组——由非直接利益相关方组成(建议至少三人)
  3. 举行调查听证会——员工有权:
  1. 作出调查结论——根据"盖然性权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标准
  2. 书面通知员工调查结果和处分决定

程序瑕疵的后果:即使解雇的实体理由成立,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如未给予员工充分的答辩机会)也可导致工业法院裁定解雇"无正当理由"——雇主将被判令支付赔偿金(通常为每工作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赔偿)。

(三)工业法院与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的处理路径:

  1. 内部协商——与员工或其工会代表协商解决
  2. 劳工局调解(Jabatan Tenaga Kerja)——投诉→劳工官主持调解会议→达成和解协议
  3. 工业关系局(Jabatan Perhubungan Perusahaan)——劳工局调解失败后,部长可将争议"转介"至工业法院
  4. 工业法院——对解雇争议作出最终裁决。工业法院的裁决可由高等法院通过司法复核(Judicial Review)进行有限的法律审查

工业法院裁决的特点:

四、中资企业的常见合规陷阱

(一)"中国劳动法思维"误区

最常见的误区是将中国的劳动法概念直接套用于马来西亚:

  1. "试用期可无理由解雇"——在马来西亚,即使试用期员工,解雇也须有合理理由(Performance-related)。"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中国劳动法概念在马来西亚并不自动适用。
  1. "支付N+1即可解雇"——马来西亚没有"代通知金即可解雇"的法定权利。即使支付了通知期工资,解雇仍须具备正当理由。
  1. "合同到期即为终止"——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若雇主未能在到期前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可能被默示续期。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员工可主张实质上属于无固定期限雇佣关系。

(二)外籍员工的特殊合规风险

  1. "双重合同"风险——为降低马来西亚的薪资税和EPF缴费基数,部分中资企业采取"中国一份合同(真实薪资)+马来西亚一份合同(名义薪资)"的做法。这一做法在2025年人力资源部与移民局数据共享后,风险急剧上升——可能触发逃税(个人)、协助逃税(雇主)、社保欺诈(EPF/SOCSO虚假申报)。
  1. 工作范围超出就业准证批准范围——人力资源部2025年加强了外籍员工实际工作与就业准证批准岗位的匹配检查。
  1. 外籍员工"自带社保豁免"误区——中马两国目前尚无社会保障双边协议。在马来西亚合法工作的中国员工须参加EPF和SOCSO——不能以"已在中国缴纳五险一金"为由豁免。

(三)EPF缴费的正确规则

外籍员工(含中国籍)的EPF规则:

SOCSO缴费:所有在马来西亚工作的员工——无论国籍——均须缴纳SOCSO(工伤保险+康复保障)。2024年起,SOCSO覆盖范围扩大至就业准证持有者(此前仅覆盖蓝领外籍劳工)。

五、实用合规建议

(一)入职文件清单

中国籍员工赴马来西亚工作前,建议准备:

  1. 有效的就业准证(Employment Pass Category I/II/III)
  2. 书面雇佣合同(中英文双语版)——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律为马来西亚法律
  3. 岗位描述文件——须与就业准证申请时提交的岗位一致
  4.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签收确认
  5. EPF和SOCSO登记确认

(二)制度建设建议

  1. 制定本地化的《员工手册》——参照马来西亚雇佣法和劳资关系法,而非照搬中国母公司版本
  2. 建立国内调查(Domestic Inquiry)的标准化程序——指定经培训的调查小组成员
  3. 建立绩效管理的书面记录体系——这是马来西亚工业法院判断解雇是否正当的关键证据
  4. EPF/SOCSO/HRDF的专人管理——三项社保/基金的费率、基数、申报期限各不相同

(三)工会应对策略

马来西亚工会制度与中国截然不同:

马来西亚劳动法兼具英国普通法的程序严谨性和当代东盟国家劳权保护的实质性要求,对中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双重挑战。建议赴马中资企业在雇佣第一个员工之前,即委托当地劳动法律师审查雇佣合同模板和员工手册,建立合规的基础框架。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马来西亚劳动诉讼中雇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意味着HR在日常管理中留下的每一份书面记录,都可能在未来的工业法院听证会上成为决定性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