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马来西亚正式引入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全球20亿+本地4000万令吉触发门槛,两阶段审查,罚金可达全球营业额10%。

一、引言:马来西亚并购监管迈入新时代

2025年,马来西亚并购监管迎来历史性变革——酝酿多年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Merger Control Regime)正式生效。这意味着,在马来西亚进行收购、合并或取得合资企业控制权的交易,可能不再仅仅"私下谈好价格、签完协议即可交割",而需要向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Malaysia Competition Commission,以下简称"MyCC")进行事先申报并获得批准。

对于长期习惯于中国反垄断申报制度的中资企业而言,马来西亚的并购管制新规既熟悉又陌生。熟悉的是,其制度设计借鉴了国际通行的"实质性减少竞争"(Substantial Lessening of Competition,以下简称"SLC")标准,与中国的"排除、限制竞争"标准有诸多相通之处;陌生的则是,其申报门槛、审查程序、时间表以及执法实践均带有鲜明的"马来西亚特色"。

一个典型的场景是:一家中国制造业企业拟收购一家马来西亚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交易估值约5亿林吉特。在以往,企业只需完成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的要约收购审查,即可推进交割;但在新规下,如果交易双方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林吉特且在马来西亚境内各自营业额分别超过2,000万林吉特,则企业还须在交割前取得MyCC的批准。这意味着交易时间表将额外增加至少30个工作日,且面临MyCC附加剥离条件甚至禁止交易的风险。

本文将系统解析马来西亚《2010年竞争法》下的并购管制制度,结合2022年修订案引入的新规,为中资企业提供马来西亚并购交易的合规指引。

二、法律框架:从宽泛禁止到主动审查

(一)《2010年竞争法》的立法演进

马来西亚的竞争法体系以 《2010年竞争法》(Competition Act 2010,Act 712) 为核心。该法于2010年通过、2012年正式生效,设立了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MyCC)作为独立的竞争执法机构。

在2022年之前,马来西亚的竞争法框架主要针对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第一章禁止)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二章禁止),并未建立主动的并购审查制度。换言之,企业可以在未获竞争主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完成并购交易,交易完成后如产生反竞争效果,MyCC再事后调查。

这种"事后监管"模式在国际上已较为罕见。在欧盟、中国、美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主要经济体均采用"事先申报"模式的大背景下,马来西亚的制度缺陷日益凸显。特别是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实施和东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马来西亚亟需一套与国际接轨的并购管制制度。

(二)2022年修订案:引入并购申报制度

2022年,马来西亚国会通过了《竞争法(修正案)》(Competition (Amendment) Act 2022),正式引入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该修正案于2025年正式生效实施(具体生效日期由政府公报确定)。

修正案在《2010年竞争法》中新增了第三章(Part IIIA)"兼并"(Mergers),核心内容包括:

  1. 第31A条——兼并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界定何为"兼并"(Merger),包括企业合并、取得控制权和设立全功能合资企业三种情形。
  1. 第31B条——实质性减少竞争的禁止:规定"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马来西亚境内相关市场实质性减少竞争的兼并,应予禁止"。
  1. 第31C条——申报义务:规定达到特定门槛的兼并交易须在实施前向MyCC申报并获得批准。
  1. 第31D条至31G条——审查程序:确立了两阶段审查机制。
  1. 第31H条至31J条——救济措施:MyCC有权对已被禁止或限制的交易施加条件,包括资产剥离、行为承诺等。

(三)MyCC的执法权限

MyCC在并购审查中拥有广泛的调查和执行权力,包括:

三、申报门槛:哪些交易需要"打招呼"?

(一)触发条件

根据修正案及MyCC发布的申报指南(拟),须进行申报的兼并交易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一:交易落入兼并的定义范围

条件二:达到申报门槛

MyCC采用"营业额门槛"和"市场份额门槛"双重测试标准:

门槛类型 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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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营业额门槛 参与兼并的所有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年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林吉特(约合人民币32亿元)

马来西亚境内营业额门槛 参与兼并的企业中,至少有两家在马来西亚境内的年营业额分别超过2,000万林吉特(约合人民币3,200万元)

市场份额门槛 兼并完成后,企业在马来西亚相关市场的合计市场份额达到或超过20%

注意:上述门槛为建议标准,最终数字以MyCC正式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但从国际比较来看,马来西亚的门槛设置明显低于中国(中国标准为全球营业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境内营业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且至少两家分别超过4亿元人民币),这意味着更多中小规模的交易可能在马来西亚触发申报义务。

(二)豁免情形

以下类型的交易可免于申报:

(三)申报时间节点的选择

与中国的"事先申报"制度一致,马来西亚要求交易各方在"实施兼并前"完成申报。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何时才算"实施"?

实践中的判断标准如下:

四、审查程序:两阶段审什么?

马来西亚的并购审查采用两阶段审查机制,与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审查程序高度相似。

(一)第一阶段审查(Phase 1 Review)

时间:MyCC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MyCC初步评估兼并交易是否可能导致相关市场的实质性减少竞争。在第一阶段,MyCC通常不会进行深入的市场调查,而是基于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案头审查。

结果

  1. 无条件批准:MyCC初步认为交易不会导致SLC。
  2. 附条件批准:MyCC认为存在轻度竞争担忧,当事人可通过承诺采取救济措施(如资产剥离、开放基础设施等)获得批准。
  3. 进入第二阶段:MyCC认为交易可能引起严重的竞争问题,需要进一步审查。

(二)第二阶段审查(Phase 2 Review)

时间:进入第二阶段之日起90个工作日(可延长最长30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MyCC进行深入的市场调查,包括:

结果

  1. 无条件批准
  2. 附条件批准(接受救济措施承诺);
  3. 禁止交易

注意:MyCC在第二阶段审查期间,交易不得交割。这与中国法律规定的"在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原则完全一致。

(三)与中国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比较

项目 马来西亚(MyCC) 中国(SA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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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Competition Act 2010 (Part IIIA) 《反垄断法》(2022年修订)

审查标准 SLC(substantial lessening of competition) 排除、限制竞争

第一阶段 30个工作日 30日(约22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 90+30工作日 90日(可延长)

申报门槛 全球20亿林吉特+马来西亚2x2000万林吉特/市场份额≥20% 全球100亿元/境内20亿元+至少两家境内超4亿元

罚款上限 全球营业额的10% 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

"抢跑"禁令 有 有

五、实质性测试:SLC标准如何适用?

SLC标准的核心要素

马来西亚采用"SLC标准"判定兼并是否应予禁止,具体分析框架包括:

1. 相关市场界定

2. 市场集中度评估

3. 反竞争效应分析

4. 进入壁垒分析

5. 效率抗辩

六、"抢跑"风险与严厉处罚

(一)Gun-jumping的定义与后果

"抢跑"(Gun-jumping)指在未获得MyCC批准前即部分或全部实施兼并交易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MyCC对抢跑行为的处罚相当严厉:

对比中国:中国《反垄断法》第58条规定,违法实施集中的罚款上限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且2022年修订后新增了"恢复原状"的处罚手段。

(二)如何避免抢跑

对于涉及马来西亚的跨境并购交易,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尽早评估申报义务:在签署意向书(LOI)或条款清单(Term Sheet)时即应评估是否触发马来西亚的申报门槛;
  2. 将审批作为交割先决条件:在股权收购协议(SPA)中明确约定"获得MyCC批准"为交割的先决条件;
  3. 分阶段管理信息交换:在审查期间,双方应在信息交换方面保持审慎,必要时设置"清洁团队"(Clean Team)或保密协议(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4. 保留充足的审查时间:将MyCC审查的时间纳入整体交易时间表,避免因审批延迟导致交易文件中的"最终期限"(Long-stop Date)过期。

七、中资企业马来西亚并购的实操建议

建议一:建立马来西亚并购的竞争法合规意识

马来西亚并购管制新规的出台,意味着中资企业在马来西亚的任何并购交易(包括通过新加坡或香港子公司进行的间接收购)都可能面临申报义务。建议企业在进行马来西亚投资决策前,将MyCC审查作为必选项纳入合规评估清单。

建议二:合理利用"附条件承诺"机制

如果交易在马来西亚市场确实存在一定的竞争担忧,企业可主动向MyCC提出附条件承诺(Commitments),以争取在第二阶段审查前获得批准。常见的承诺类型包括:

与中国一样,MyCC倾向于接受结构性承诺而非行为性承诺,因为前者不需要持续监管。

建议三:协调多法域申报

如果一项交易同时触发中国、马来西亚以及其他东盟国家的申报义务(如印尼、新加坡、泰国均设有竞争执法机构),企业应做好多法域协调申报的准备。建议:

  1. 聘请一个具有多法域经验的竞争法律师团队统一协调;
  2. 确定各法域的申报时间线,合理安排先后顺序;
  3. 注意各法域在信息保密方面的要求差异,避免因信息共享引发违规风险。

建议四:做好交易文件的竞争法条款设计

在SPA中加入以下条款以控制竞争法风险:

建议五:关注"少数股权投资"和"合资企业"是否触发申报

马来西亚的兼并定义包括"取得控制权"和"设立全功能合资企业"。即使只是取得少数股权(如30%),如果伴随特别表决权、董事会席位或否决权等控制性安排,也可能构成"取得控制权"而触发申报。同样,设立合资企业时,如果该合资企业将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非仅为母公司提供辅助功能),也可能触发申报。

八、结语

马来西亚引入并购申报制度,标志着其竞争执法体系向国际标准看齐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活跃在马来西亚的中资企业而言,这一变化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挑战在于增加了交易的合规成本和时间周期,机遇则在于一个更加透明、可预期的审查框架将有利于长期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建议中资企业未雨绸缪,在马来西亚并购交易中尽早引入竞争法合规评估,合理安排交易时间线,避免因合规疏漏导致交易延迟甚至失败。在马来西亚这个充满机遇的市场,合规就是竞争力。

我是余驰宇,中国执业律师,牵头泰国、柬埔寨、马来西亚、罗马尼亚等国当地律所的中国业务部,专注中资企业海外财产保护、重大诉讼/仲裁、税务问题处理、跨境保全与执行。请关注我,私信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