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马来西亚并购监管迈入新时代
2025年,马来西亚并购监管迎来历史性变革——酝酿多年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Merger Control Regime)正式生效。这意味着,在马来西亚进行收购、合并或取得合资企业控制权的交易,可能不再仅仅"私下谈好价格、签完协议即可交割",而需要向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Malaysia Competition Commission,以下简称"MyCC")进行事先申报并获得批准。
对于长期习惯于中国反垄断申报制度的中资企业而言,马来西亚的并购管制新规既熟悉又陌生。熟悉的是,其制度设计借鉴了国际通行的"实质性减少竞争"(Substantial Lessening of Competition,以下简称"SLC")标准,与中国的"排除、限制竞争"标准有诸多相通之处;陌生的则是,其申报门槛、审查程序、时间表以及执法实践均带有鲜明的"马来西亚特色"。
一个典型的场景是:一家中国制造业企业拟收购一家马来西亚上市公司的控股权,交易估值约5亿林吉特。在以往,企业只需完成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的要约收购审查,即可推进交割;但在新规下,如果交易双方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林吉特且在马来西亚境内各自营业额分别超过2,000万林吉特,则企业还须在交割前取得MyCC的批准。这意味着交易时间表将额外增加至少30个工作日,且面临MyCC附加剥离条件甚至禁止交易的风险。
本文将系统解析马来西亚《2010年竞争法》下的并购管制制度,结合2022年修订案引入的新规,为中资企业提供马来西亚并购交易的合规指引。
二、法律框架:从宽泛禁止到主动审查
(一)《2010年竞争法》的立法演进
马来西亚的竞争法体系以 《2010年竞争法》(Competition Act 2010,Act 712) 为核心。该法于2010年通过、2012年正式生效,设立了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MyCC)作为独立的竞争执法机构。
在2022年之前,马来西亚的竞争法框架主要针对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第一章禁止)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二章禁止),并未建立主动的并购审查制度。换言之,企业可以在未获竞争主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自行完成并购交易,交易完成后如产生反竞争效果,MyCC再事后调查。
这种"事后监管"模式在国际上已较为罕见。在欧盟、中国、美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主要经济体均采用"事先申报"模式的大背景下,马来西亚的制度缺陷日益凸显。特别是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实施和东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马来西亚亟需一套与国际接轨的并购管制制度。
(二)2022年修订案:引入并购申报制度
2022年,马来西亚国会通过了《竞争法(修正案)》(Competition (Amendment) Act 2022),正式引入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该修正案于2025年正式生效实施(具体生效日期由政府公报确定)。
修正案在《2010年竞争法》中新增了第三章(Part IIIA)"兼并"(Mergers),核心内容包括:
- 第31A条——兼并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界定何为"兼并"(Merger),包括企业合并、取得控制权和设立全功能合资企业三种情形。
- 第31B条——实质性减少竞争的禁止:规定"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马来西亚境内相关市场实质性减少竞争的兼并,应予禁止"。
- 第31C条——申报义务:规定达到特定门槛的兼并交易须在实施前向MyCC申报并获得批准。
- 第31D条至31G条——审查程序:确立了两阶段审查机制。
- 第31H条至31J条——救济措施:MyCC有权对已被禁止或限制的交易施加条件,包括资产剥离、行为承诺等。
(三)MyCC的执法权限
MyCC在并购审查中拥有广泛的调查和执行权力,包括:
- 要求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文件;
- 传唤证人并听取证词;
- 进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dawn raid);
- 对违规企业处以罚款(最高可达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营业额的10%);
- 向法院申请禁令,阻止未申报的交易交割。
三、申报门槛:哪些交易需要"打招呼"?
(一)触发条件
根据修正案及MyCC发布的申报指南(拟),须进行申报的兼并交易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一:交易落入兼并的定义范围
- 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企业的合并;
- 一个企业取得对另一个企业(或部分业务)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 设立一个长期履行独立经济实体全部功能的合资企业。
条件二:达到申报门槛
MyCC采用"营业额门槛"和"市场份额门槛"双重测试标准:
门槛类型 具体标准
--------- ---------
全球营业额门槛 参与兼并的所有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年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林吉特(约合人民币32亿元)
马来西亚境内营业额门槛 参与兼并的企业中,至少有两家在马来西亚境内的年营业额分别超过2,000万林吉特(约合人民币3,200万元)
市场份额门槛 兼并完成后,企业在马来西亚相关市场的合计市场份额达到或超过20%
注意:上述门槛为建议标准,最终数字以MyCC正式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但从国际比较来看,马来西亚的门槛设置明显低于中国(中国标准为全球营业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境内营业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且至少两家分别超过4亿元人民币),这意味着更多中小规模的交易可能在马来西亚触发申报义务。
(二)豁免情形
以下类型的交易可免于申报:
- 目标企业在马来西亚境内的年营业额低于上述门槛(或目前拟议的"安全港"门槛);
- 仅为投资目的且不参与目标公司日常经营的收购(纯财务投资);
- 特定行业已被其他行业监管机构审查的兼并(如通信和多媒体委员会、国家银行等管辖范围内的交易);
- 企业集团内部重组(不改变控制权结构)。
(三)申报时间节点的选择
与中国的"事先申报"制度一致,马来西亚要求交易各方在"实施兼并前"完成申报。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何时才算"实施"?
实践中的判断标准如下:
- 签署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如果协议约定签字即构成"实施"(如立即交割),则须在签字前完成申报。
- 要约收购场景:在公开要约收购中,"实施"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节点。但MyCC建议在正式发出要约前即完成申报或至少提交预通知(Pre-notification),以避免因竞争审查风险导致要约失败。
- 分步收购场景:如果企业计划分阶段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如先取得30%股权,一年后再增持至51%),建议在第一次股权收购前即与MyCC沟通,评估是否需要就整体交易方案进行申报。
四、审查程序:两阶段审什么?
马来西亚的并购审查采用两阶段审查机制,与中国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审查程序高度相似。
(一)第一阶段审查(Phase 1 Review)
时间:MyCC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MyCC初步评估兼并交易是否可能导致相关市场的实质性减少竞争。在第一阶段,MyCC通常不会进行深入的市场调查,而是基于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案头审查。
结果:
- 无条件批准:MyCC初步认为交易不会导致SLC。
- 附条件批准:MyCC认为存在轻度竞争担忧,当事人可通过承诺采取救济措施(如资产剥离、开放基础设施等)获得批准。
- 进入第二阶段:MyCC认为交易可能引起严重的竞争问题,需要进一步审查。
(二)第二阶段审查(Phase 2 Review)
时间:进入第二阶段之日起90个工作日(可延长最长30个工作日)。
审查内容:MyCC进行深入的市场调查,包括:
- 向竞争对手、供应商、客户等第三方发出信息采集函(Request for Information, RFI);
- 分析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集中度(HHI指数)、进入壁垒、买方力量等;
- 评估兼并可能产生的反竞争效应(单方效应/协同效应);
- 考虑效率抗辩(Efficiency Defence)——如果兼并带来的效率提升超过其对竞争的损害,MyCC可能批准交易。
结果:
- 无条件批准;
- 附条件批准(接受救济措施承诺);
- 禁止交易。
注意:MyCC在第二阶段审查期间,交易不得交割。这与中国法律规定的"在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原则完全一致。
(三)与中国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比较
项目 马来西亚(MyCC) 中国(SAMR)
------ ----------------- -------------
法律依据 Competition Act 2010 (Part IIIA) 《反垄断法》(2022年修订)
审查标准 SLC(substantial lessening of competition) 排除、限制竞争
第一阶段 30个工作日 30日(约22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 90+30工作日 90日(可延长)
申报门槛 全球20亿林吉特+马来西亚2x2000万林吉特/市场份额≥20% 全球100亿元/境内20亿元+至少两家境内超4亿元
罚款上限 全球营业额的10% 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
"抢跑"禁令 有 有
五、实质性测试:SLC标准如何适用?
SLC标准的核心要素
马来西亚采用"SLC标准"判定兼并是否应予禁止,具体分析框架包括:
1. 相关市场界定
- 相关产品市场:从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角度界定;
- 相关地理市场:马来西亚全国市场或特定区域市场(如巴生谷、柔佛州等)。
2. 市场集中度评估
- 采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评估市场集中度;
- HHI<1,000且Delta<100:不太可能引发竞争担忧;
- HHI在1,000-2,000之间且Delta>100:可能引发中度担忧;
- HHI>2,000且Delta>200:可能引发严重担忧。
3. 反竞争效应分析
- 单方效应:兼并在高集中度市场里可能导致兼并后企业单方面提高价格或降低产量;
- 协同效应:兼并可能减少市场中的竞争对手数量,使得剩余企业更容易达成默示合谋。
4. 进入壁垒分析
- 进入马来西亚市场的技术壁垒、资金壁垒、监管壁垒;
- 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速度和充分性。
5. 效率抗辩
- 兼并能带来的成本节约(规模经济、范围经济);
- 兼能否产生的技术创新促进效应;
- 抗辩须满足:效率是兼并特有的(merger-specific)、效率可传递给消费者。
六、"抢跑"风险与严厉处罚
(一)Gun-jumping的定义与后果
"抢跑"(Gun-jumping)指在未获得MyCC批准前即部分或全部实施兼并交易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在申报前完成股权交割或资产交割;
- 在审查期间行使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如任命董事、参与经营决策);
- 交换竞争敏感信息(如价格、客户、产能、未来商业计划等)。
MyCC对抢跑行为的处罚相当严厉:
- 罚款:最高可达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营业额的10%;
- 交易无效:MyCC可向法院申请宣告交易无效或要求恢复原状(unwinding);
- 附加条件:即使事后获得批准,MyCC也可附加更具侵入性的救济措施。
对比中国:中国《反垄断法》第58条规定,违法实施集中的罚款上限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且2022年修订后新增了"恢复原状"的处罚手段。
(二)如何避免抢跑
对于涉及马来西亚的跨境并购交易,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 尽早评估申报义务:在签署意向书(LOI)或条款清单(Term Sheet)时即应评估是否触发马来西亚的申报门槛;
- 将审批作为交割先决条件:在股权收购协议(SPA)中明确约定"获得MyCC批准"为交割的先决条件;
- 分阶段管理信息交换:在审查期间,双方应在信息交换方面保持审慎,必要时设置"清洁团队"(Clean Team)或保密协议(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 保留充足的审查时间:将MyCC审查的时间纳入整体交易时间表,避免因审批延迟导致交易文件中的"最终期限"(Long-stop Date)过期。
七、中资企业马来西亚并购的实操建议
建议一:建立马来西亚并购的竞争法合规意识
马来西亚并购管制新规的出台,意味着中资企业在马来西亚的任何并购交易(包括通过新加坡或香港子公司进行的间接收购)都可能面临申报义务。建议企业在进行马来西亚投资决策前,将MyCC审查作为必选项纳入合规评估清单。
建议二:合理利用"附条件承诺"机制
如果交易在马来西亚市场确实存在一定的竞争担忧,企业可主动向MyCC提出附条件承诺(Commitments),以争取在第二阶段审查前获得批准。常见的承诺类型包括:
- 结构性承诺:出售特定业务或资产(Divestiture);
- 行为性承诺:保证向竞争对手开放基础设施或提供非歧视性供货;
- 混合性承诺:结构性承诺+行为性承诺。
与中国一样,MyCC倾向于接受结构性承诺而非行为性承诺,因为前者不需要持续监管。
建议三:协调多法域申报
如果一项交易同时触发中国、马来西亚以及其他东盟国家的申报义务(如印尼、新加坡、泰国均设有竞争执法机构),企业应做好多法域协调申报的准备。建议:
- 聘请一个具有多法域经验的竞争法律师团队统一协调;
- 确定各法域的申报时间线,合理安排先后顺序;
- 注意各法域在信息保密方面的要求差异,避免因信息共享引发违规风险。
建议四:做好交易文件的竞争法条款设计
在SPA中加入以下条款以控制竞争法风险:
- 交割条件条款:明确将获得MyCC批准列为一揽子交割条件之一;
- 合作义务条款:双方承诺配合MyCC的审查要求,及时提供所需信息;
- 反向分手费条款:约定因MyCC审查导致交易失败的"反向分手费"机制,明确责任分配。
建议五:关注"少数股权投资"和"合资企业"是否触发申报
马来西亚的兼并定义包括"取得控制权"和"设立全功能合资企业"。即使只是取得少数股权(如30%),如果伴随特别表决权、董事会席位或否决权等控制性安排,也可能构成"取得控制权"而触发申报。同样,设立合资企业时,如果该合资企业将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非仅为母公司提供辅助功能),也可能触发申报。
八、结语
马来西亚引入并购申报制度,标志着其竞争执法体系向国际标准看齐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活跃在马来西亚的中资企业而言,这一变化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挑战在于增加了交易的合规成本和时间周期,机遇则在于一个更加透明、可预期的审查框架将有利于长期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建议中资企业未雨绸缪,在马来西亚并购交易中尽早引入竞争法合规评估,合理安排交易时间线,避免因合规疏漏导致交易延迟甚至失败。在马来西亚这个充满机遇的市场,合规就是竞争力。
我是余驰宇,中国执业律师,牵头泰国、柬埔寨、马来西亚、罗马尼亚等国当地律所的中国业务部,专注中资企业海外财产保护、重大诉讼/仲裁、税务问题处理、跨境保全与执行。请关注我,私信交流。